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标准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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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0-02-2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
- 文件分类:征求意见稿
- 文件编号:HJ□□□-202□
- 发布日期:2020-01-21
- 实施日期:无
-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 适用区域:全国
- 适用行业:所有行业
- 国民代码:全部行业
- 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 前言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或国家规定的有毒害污染物排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HJ 942)执行。 - 原文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附录
附录 A 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附录 B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 C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