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β射线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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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
更新时间:2020-02-22
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
- 文件分类:气监测规范
- 文件编号:HJ1100-2020
- 发布日期:2020-02-12
- 实施日期:2020-04-12
-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 适用区域:全国
- 适用行业:所有行业
- 国民代码:全部行业
- 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前言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β射线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的自动测定。
当仪器量程为 0 μg/m3~1000 μg/m3时,本标准方法检出限为 1 μg/m3,测定下限为4 μg/m3。
本标准的质量浓度指实际状态(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 原文附件
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pdf




